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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让工资变成不能说的秘密
[ 2008-7-4 23:40:00 | By: 巍钟 ]
 

清清白白做人,明明白白赚钱。应该说,对此话没多大异议。可是针对当前部分企业流行“秘薪制”,把合法应有的劳动所得变成不能说的秘密,就此事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负责人,他们明确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这种行为应视作“未明确工资制度”,各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明示工资制度。由“秘薪制”联想到时下还有一种“秘密工资”,那就是国有企业高管的神秘薪酬。对于公众的万般揣度和坊间种种传闻,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表示,今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将适时公布。

纯就此事而言,由于政府当前仍保持“沉默”、“不太干预”,至使部分企业更加“肆无忌惮”。国企高管们的收入如同企业的商业机密,听任街谈巷议飞短流长,也要遮着掖着暖昧着,实际是无视公众知情权。有人问得好:国企属于全体国民,企业负责人被聘为“管家”,如果连“管家们”的收入都无从知晓,只能通过市场传言猜测,如何体现“国企是国民的”?

关于“秘薪制”,不少企业的借口是向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看齐,孰不知一些国际优秀企业最新的实践结果表明:让员工更多参与报酬制度的设计与管理,有助于一个更适合员工的需要和更符合实际的报酬制度的形成,也更有利于分配的公平和透明,常令人满意且能长期有效。

不少企业流行“秘薪制”的做法,看似在借鉴“优秀制度”,实际在逃避责任,试图摆脱劳动法规的约束。青睐“秘薪制”,一定程度上说明工资不能明示,不敢明示,为什么呢,原因很简单,因为工资分配不合理或者差距过大。尤其是企业变动薪酬部分,即所谓的年终突击分红、季度奖金、绩效工资等等可浮动部分,其随意性更大。

现代社会,是一个制度透明的社会。企业大张旗鼓地给职工搞“秘薪制”,或者国有企业高管和员工继续把自己的工资收入当成“不能说出的秘密”,恐怕是长不了的。

既提倡劳动是光荣,又鼓励贡献为有效,负责任是一种榜样,那么何必把劳动、贡献、责任所获得的应有报酬,搞成象“抢劫偷盗”来得呢?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笑话。

清白的企业做清白的事,清白的人拿明白的收入。把企业的工资搞得“鬼鬼祟祟”不能说,只有偷来的才见不得人。工资收入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得到法律保护。说不说是个人的自由,企业无权干涉。如果有人拿多了说不出口,或者说拿了不合理的钱不便说,这叫“心虚”。自己想藏着掖着,拿回家乐着数,还要硬性规定员工“不能说”,这岂不是“南霸天剥削了还要鞭打”。

 
 
 
Re:谁让工资变成不能说的秘密
[ 2008-7-5 15:28:00 | By: WZFANS ]
 
WZFANS
“秘薪制”所涉及的两个层面:
一、员工层的“秘薪”
对于同岗位员工而言,假如真是业绩出色,需要奖励,并由此而造成的工资差异为什么不敢去公示于众呢?
如果企业员工的工资分配制度,公平、公正的去对待每一位员工,那么,作为“秘薪制”,还会有它存在的必要吗?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同工同酬”的原则。如果在“秘薪制”的严密监控下,员工间彼此不知道工资数额,没有比较,又怎样去鉴别自己与“同工”的同事是否“同酬”呢?
在员工间实行“秘薪制”,与其说是企业严谨的工资制度,不如说是为企业领导缺乏公正性的“任人唯亲”敞开了一道方便之门。

二、高管层的“秘薪”
与员工层相比,领导层的“秘薪”更是冰火两重天。作为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者,他们的薪酬自然要比一般员工高出许多,且花样繁多。虽然企业高层的“俸薪”很高,但真正敢拿出来晒一晒的却寥寥无几。或许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领导层所拿的薪酬与其所付出的劳动难成正比,因而担心公示薪酬数额后会对广大依靠诚实劳动为本的普通劳工阶层产生一种强烈的心理落差,正所谓“自愧薪高”;二是领导层所拿的薪酬中含有大量“灰色收入”,因而担心公示薪酬数额后会遭致恢恢法网的关照,正所谓“贼人胆虚”。
有的企业打着 “与国际化接轨”的旗号实行“秘薪制”。其实据相关资料统计,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实行企业高管工资公示制度的企业高达95%以上,且在公示薪酬数额的同时,还附注相关管理者的业绩说明。这使得企业高管拿多少薪水,凭什么拿这些薪水,都有一种公开、公正的透明化原则,让广大员工心悦诚服,达到一种民主监督的效果,并且以此作为企业的激励机制,从而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公平竞争、锐意进取的良好工作氛围和企业文化,一举多得。
此外,企业领导层的“秘薪”做法同样也是违背了我国于2008年1月1日刚刚颁布的《劳动新法》的相关内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全体员工公示工资制度,包括工资、奖金的分配原则,重大事项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由此可见,作为企业员工,应具有对企业工资分配原则的知情权以及协商权,而声称“与国际化接轨”的“秘薪制”做法应视为“未明确工资制度”行为,且属于违法行为。
在领导层实行“秘薪制”,与其说是和国际化接轨,不如说是企业领导者为满足私欲的贪婪而设置的一面屏蔽法律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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